蕲春县小缪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金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41QC3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狮子镇狮子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从路边送货车辆上购进了该批腊鸭腿8个,进价3元/个,销售价格5元/个。2026年1月30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6300128)显示:腊鸭腿,检测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30,实测值4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0.33-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显示上述腊鸭腿为不合格食品。2026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6300128)及《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0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腊鸭腿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合法证件,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腊鸭腿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腊鸭腿食品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鸭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7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鸭腿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7000元。
7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