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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达酒业(福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德志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9004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31号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5
(2021)皖13民初1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2-17
(2019)闽02民初98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伟达酒业(福建)有限公司
晋江泓品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1-09-28
(2021)皖13民初14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伟达酒业(福建)有限公司、砀山县不夜城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4﹞1211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经查明,“湖里区象兴三路16号1A单元”为厦门挖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动产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象兴三路16号”与“象兴一路31号”为同一场所,该经营场所为物流园区。当事人与厦门挖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其向厦门挖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湖里区象兴一路31号”的物流仓库,租赁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用于储存酒类产品,由当事人自行装卸货物。当事人物流仓库内有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电动叉车,该叉车车身有一铭牌,铭牌内容标识含有“蓄电池平衡重式电动叉车型号:KLA15出厂编号:17081430江苏科力机械有限公司”。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该叉车在同安仓库使用,因同安仓库作废,后于2022年将该叉车放置在厦门市湖里区象兴一路31号的物流仓库中使用。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象兴一路31号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名叉车司机正在使用上述叉车搬运货物,其叉车车身未见使用登记标志,且该叉车司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截止案发时,上述叉车未经检验,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叉车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于2024年9月30日检验合格,2024年10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综上所述,﹝一﹞当事人在物流园区中使用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三﹞当事人在物流园区中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立即停用案涉叉车,及时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3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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