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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尔怕提·买吐肉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MABW5TWX6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新城区街道昆仑社区文化北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4〕35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菜籽油外包装上虚假标注推荐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菜籽油行为;对菜籽油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进货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472600的五倍以上10被以下2363000元至4726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作 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并非有意违规,当事人虽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查验方面存在认真不洗澡的小过错,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47260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2
和地市监处罚(2024)13号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艾尔怕提·买吐肉孜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4年3月24日对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市监责〔2024〕011)证明进货时未严格查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的安全状况的现场情况,限期改正进货查验义务要求未整改的事实。 3.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16日分别对当事人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尔怕提·买吐肉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生虫大米的事实。 4.2024年3月25日分别对于田县第三中学学校食堂厨师麦热木罕·阿卜杜拉、于田县科克亚乡初级中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亚库普·吐尔洪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学校的大米生虫事实。 5.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和于田县玉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确认的15900公斤大米的退货单和退货情况说明,证明该批大米有生虫的事实。 6.于田县第三中学学校食堂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向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人员发送的生虫大米视频、图片、采购管理人员在检查库存大米时发现生虫大米拍的照片、于田县第三中学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图片和视听资料的电子取证材料,证明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给学校的大米生虫事实。 7.2023年12月20日于田县第三中学关于发现生虫大米处理过程的会议纪要和情况说明,证明该批大米有生虫的事实。 8.于田县第三中学和于田县科克亚乡初级中学进货查验记录、送货单材料,证明该批大米由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 9.2023年12月11日于田县玉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向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大米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证明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对大米来源检查的事实。 10.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证明进货数量和进货价和销售价的事实。 11.2024年3月24日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证明于田阗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于田县第三中学和于田县科克亚乡初级中学销售该批大米的事实。 12.2024年3月23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现场检查符合程序。 13.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调查询问过程符合程序。 2024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地市监罚告〔2024〕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4年5月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269元(贰佰陆拾玖元)。 2.罚款90000元(玖万元)。 罚没合计90269元(玖万零贰佰陆拾玖元)。
90000.00元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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