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琼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B0QY4W9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9号的士广场9楼9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陕0104民初446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3
(2026)陕0104民初446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2-2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12-22
(2025)陕0104民初18135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2
(2025)陕0104民初1813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12-22
(2025)陕0104民初1813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12-2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12-2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2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2026)陕0104民初446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6)陕0104民初446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1-30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8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6-01-05
(2025)陕0104民初1813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1-05
(2025)陕0104民初1813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6-01-05
(2025)陕0104民初1813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朱*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12-03
(2025)陕0104民初16457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宋*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3
(2025)陕0104民初164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郑*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03
(2025)陕0104民初16455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3交罚〔2026〕91号
2026年3月3日20点0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慈恩东路与雁南二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陕AAW5539号丰田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马梓森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马梓森驾驶陕AAW5539号丰田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2名,订单显示从西安豪享来温德姆至尊酒店-南门到玉祥丽致酒店,订单时间为2026年3月3日19时5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21.6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18.5元。该车辆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AW5539号丰田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陕0110交罚〔2026〕37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3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04
3
陕0103交罚〔2026〕71号
2026年1月30日14点5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慈恩东路与雁南二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陕AAY2090丰田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胡志业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胡志业驾驶陕AAY2090丰田牌汽车通过享道出行平台接单载客3名,订单显示从奶糖医疗美容到西安曲江新区希尔顿欢朋酒店,订单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14时5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9.78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享道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8.25元。该车辆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AY2090丰田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4
陕0107交罚﹝2026﹞8号
2026年01月05日10时0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王战波驾驶陕 AAY2693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王战波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文景路|明威橡树六号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3.08元。该车所有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将陕 AAY2693号机动车租赁给王战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原件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微信手机订单截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等。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5
陕0107交罚﹝2026﹞5号
2026年01月04日09时4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贾军浪驾驶陕 ADT812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贾军浪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3人从全季酒店(西安大雁塔地铁站店)(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4.02元。该车所有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将陕 ADT8122号机动车租赁给贾军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2
6
陕0103交罚〔2026〕27号
2026年 1月 15日 14点 43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慈恩东路与雁南二路交叉口西 1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陕AAM2105号丰田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邓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邓立驾驶陕 AAM2105号丰田牌汽车通过曹操平台接单载客 4名,订单显示从创汇社区 E区(北门)到长安大剧院-非遗民宿-秦腔说书,订单时间为 2026年 1月 15日 14时 08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 23.51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 20.12元。该车辆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 AAM2105号丰田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30
7
陕0112交罚﹝2026﹞19号
2026年 1月 23日 15时 1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穆将王地铁站 D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汝某某驾驶陕 AAP5362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西安新高教职业高中-南门前往穆将王-地铁站,汝某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金额为 11.89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知情谢承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P5362,每月收取 30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9
8
陕0112交罚〔2026〕3号
2026年 1月 6日 15时 57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弘知路西安思源学院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陕 AAX6050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思源学院-南门前往三府湾客运站,谢某手机当时显示乘客取消订单,未显示费用。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知情谢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X6050,每月收取 29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9
陕0103交罚﹝2026﹞1号
2025年12月29日17点0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小寨东路大雁塔地铁站B口执法检查,发现陕AAY5531号丰田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冯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冯某驾驶陕AAY5531号丰田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1名,订单显示从大雁塔地铁站B口到财富中心2期C座,订单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17时0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15.4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14元。该车辆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AY5531号丰田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9
10
陕0107交罚﹝2025﹞675号
2025年12月09日09时3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刘鹏涛驾驶陕 AAP395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刘鹏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北大街西侧-滴滴车站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7.84元。该车所有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将陕 AAP3952号机动车租赁给刘鹏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