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琼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B0QY4W9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9号的士广场9楼9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毛**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7-2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7-07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7-07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6-05-18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4-23
(2026)陕0104民初446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6-04-23
(2026)陕0104民初446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8
2026-03-1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9
2026-02-2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22
(2025)陕0104民初18135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0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6-01
(2026)陕0104民初446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1
(2026)陕0104民初446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6-05-20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5-20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6-05-11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更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8
2026-05-11
(2026)陕0104民初36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9
2026-04-27
(2026)陕0104民初31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31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6〕378号
2026年05月19日14时5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张静驾驶陕AAM213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张静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2人从汉城北路|汉都故里-东1门到新城区|西安站-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12.38元。该车所有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将陕AAM2130号机动车租赁给张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2
陕0105交罚〔2026〕000152号
2026年6月8日16时0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高利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A口执法检查,发现陕AAP3801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邰思诚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纺织城地铁站A口前往西安皇冠假日酒店(小雁塔西安博物馆店)-大堂,邰思诚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7.10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知情邰思诚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AAP3801,每月收取35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3
陕0107交罚﹝2026﹞319号
2026年 04月 29日 09时 5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张育红驾驶陕 AAV162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张育红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线|仁村地铁站 A口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34.5元。该车所有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将陕 AAV1620号机动车租赁给张育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8
4
陕0114交罚﹝2026﹞0201号
2026年 03月 24日 10时 1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煜、杨娜巡查至临潼区华清池地铁站场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范永红驾驶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陕 AAP9531车辆于 10:10:44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华清池地铁站 C口载 2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 11.40元,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 10.0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20
5
陕0114交罚﹝2026﹞0202号
2026年 03月 24日 10时 06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第二停车场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杨小兵驾驶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陕 AAM2692车辆于 9:20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湖南米粉牛肉面(天朗地产家园)载 2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 60.70元,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 62.2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20
6
陕0112交罚﹝2026﹞120号
2026年 5月 14日 15时 41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与西安市公安局交管灞桥大队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华阳城购物中心停车场出入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T9260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秦卫东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西门前往华阳城,秦卫东手机当时显示计费中 13.64元。秦卫东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照片显示所有人是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秦卫东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DT9260,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0
7
陕0112交罚﹝2026﹞110号
2026年 5月 7日 15时 2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吴浩文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G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AM8312丰田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陈跃跃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纺织城地铁站 G口(主路)前往西京医院,陈跃跃手机当时显示计费中 7.10元。陈跃跃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陈跃跃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AAM8312,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0
8
陕0114交罚﹝2026﹞0190号
026年 03月 18日 09时 09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在兵马俑二车场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AW3900丰田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瑞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 2026年 3月18日载 2名乘客从西安南门到临潼兵马俑,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驾驶员张瑞生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64.30元,乘客平台支付 76.3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知晓张瑞生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证据有: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驾驶员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18
9
陕0114交罚﹝2026﹞0189号
2026年 03月 19日 11时 0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美荣、童苗苗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专线出口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王创智驾驶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陕 AAY3351车辆于 10:56:20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西安国际会展中心(主路)载 2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 57.40元,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 54.75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18
10
陕0114交罚﹝2026﹞0191号
2026年 03月 19日 09时 25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煜、杨娜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第二停车场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梁栓余驾驶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陕 AAW5188车辆于 08:18:42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广仁寺-南门载 1名乘客到秦兵马俑一号坑大厅,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 87.10元,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车费 73.10元。该车所有人为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录像记录。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同类违法行为系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陕西惠信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