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鸿泰购物广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BPX53Y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武穴城东新区君合中央城商铺一期S3栋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无商业转供电资质。当事人收取超市各商户电费,向武穴君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武穴君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0.8元/度的标准收取当事人电费。2024年自超市商户入驻安装新电表,当事人向8名商户以1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向1名商户按0.9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2024年8月至2025年9月,商户实际用电量79522度,当事人收取电费77585.8元;根据当事人缴纳给武穴君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0.8元/度的标准计算,当事人超收电费13968.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396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968.2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194号
2022年11月,当事人从湖北映芳粮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固始县先友大米加工厂生产的“黄花粘华缘香丝苗米”,尔后以1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从武穴市新盛和商行以2.7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大食袋香菇炖鸡面”,尔后以3.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武穴市新盛和商行以2.3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轻爽酸菜牛肉面”,尔后以2.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称:由于员工责任心不强、生意不好才造成超市多次经营过期食品。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货台账及财务账目,导致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