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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志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668772895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永吉经济开发区天津街0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11
2017-06-21
(2017)吉0211行审1号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6-06-08
2013-05-30
(2013)永民执字第2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乔**与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2-11-08
2012-11-08
(2012)永民一初字第6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乔**与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8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2-03-16
2012-03-16
(2012)永民一初字第1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乔**与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吉林市伯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袋17.9元的价格购进46袋食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质量等级:特制一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309360,制造商:荏平县利民面粉有限公司”字样,并于2023年12月30日以每袋17.9元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永吉县一拉溪镇丽辉超市40袋(后返货15袋)。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上述四照楼牌砂子粉剩余21袋,其外包装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3-11-”字样,其产品合格证背面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砂子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截至案发时止,名称为四照楼牌砂子粉售出25袋,剩余21袋,货值金额823.4元。又查明,上述砂子粉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已废止,现行执行标准GB/T1355-2021(小麦粉)已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2023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中5.1显示:小麦粉质量指标分为精制粉、标准粉和普通粉三个类别。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四照楼牌砂子粉21袋;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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