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维利多制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3078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全塘镇白沙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9
(2019)浙0482民初26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湖好闺女橱柜有限公司,吴**
平湖市维利多制衣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1-17
(2020)浙民申33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湖好闺女橱柜有限公司、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28
2020-05-13
(2020)浙04民终5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湖好闺女橱柜有限公司、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8
2019-12-20
(2019)浙0482民初26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湖好闺女橱柜有限公司、吴**等与平湖市维利多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2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3-12-20
2013-12-20
(2013)嘉平商初字第1264号
追偿权纠纷
张**与平湖市维利多制衣有限公司、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691号
经调查,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给予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