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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小应日用杂货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订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2MAA7GAHT1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10号山水凤凰城C区C1-1幢1层5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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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83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本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的调压器4个(详见《财物清单》((桂林市)市监清〔2023〕W1号)); 2.没收违法所得17元; 3.予以产品货值金额1.6倍罚款,罚款353.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0.60元。
353.6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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