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正勇农家大碗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正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3MA4C1X0J6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3〕218号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调料台上和餐厅冰柜中发现的两个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信息如下:味椒盐,数量3瓶,规格: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广东省佛山市,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16天,杨梅果汁饮品,数量1瓶,净含量300ml,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名称: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天。
另查明:上述味椒盐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从青松干货冻货店购进来的,购进数量5瓶,进价2元/瓶,已使用完2瓶,炒菜时作为调料使用,不单独零售。杨梅果汁是当事人2023年6月2日从艳平电子商贸(15502761606)购进的,购进数量12瓶,单价5.5元/瓶,已销售11瓶,销售价8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物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证照,也未建立购销台账及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给予处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物品(味椒盐3瓶、杨梅果汁1瓶);
3.处5000.00元的罚款。
50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