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祥隆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卫星 | 注册资本:15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52355889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素社直街18号106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3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丧葬用品服务时为客户提供《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16800元、13800元),上述合同中“人员配置”、“物流配送”、“客车租赁服务(广州市内)”内容显示该公司提供了包含竖灵、鲜花布置、专车接送家属选购殡仪用品、出殡、领取骨灰、骨灰安放、专车配送取骨灰等项目,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收费价格明细,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因上述合同内容无法核算其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查明,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第9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从事丧葬用品服务时为客户提供《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16800元、13800元),上述合同中已含“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该项目定价收费每具不超过250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另外收取“骨灰清理、包装费”150元。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计入合同收费,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认定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合同模版、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确认。
当事人销售殡仪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时均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广州市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民办殡仪服务机构销售殡仪商品和提供殡仪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类别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以及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仪商品、提供殡仪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600元。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多收价款900元;
2、罚款27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多收价款900元
2、罚款4300元。
43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