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万联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江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BW8T359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街上社区菜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170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肉味青豌豆于2023年11月14日在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安家井变电站对面的毕节市嘉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7kg(5种口味),每种口味9.4kg,进购价是14元/kg,零售价是15.8元/kg。同批次的3.32kg牛肉味青豌豆于2023年12月23日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余除去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252kg,另外的4.828kg牛肉味青豌豆已全部销售完。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8.52元,违法所得共计128.7元。
另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3日,受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味青豌豆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制作的抽检及支付凭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味青豌豆食品被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2.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味青豌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A2230662972109004C)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味青豌豆食品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牛肉味青豌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30662972109004C)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A2230662972109004C)并知晓享有的权利的事实的事实。
4、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04-0124号)及《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4-0124号)以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牛肉味青豌豆食品及对该牛肉味青豌豆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的事实。
4.2024年3月4日,由吴江杰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江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江杰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味青豌豆食品及货值金额148.52元,违法所得128.7元的事实;
6.2024年3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复印件、该批次牛肉味青豌豆食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未提供同批次牛肉味青豌豆的出厂质检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7.2024年3月26日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2
纳市监处罚[2023]389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干货区与生鲜区发现的2台电子秤的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上述2台电子秤用于干货产品与生鲜产品的称重,属贸易结算范畴,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上述2台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至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向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提出检定申请,仍然继续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委托李伟星全权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办理该案件的事实;
2.李伟星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吴江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二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3.由李伟星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秤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非自动衡器的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我局执法人员向李伟星进行询问调查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干货区与生鲜区的2台电子秤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现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且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3
纳市监处罚[2023]25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打印的《举报单》1份及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被举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被举报事宜无异议和认可事实;
3.2023年10月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事实;
4.2023年10月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5.2023年10月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提供的进购票据及供货方经营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金沙河自发小麦粉(塑包)”来源合法的事实;
6.2023年10月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提供的进购票据及退货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金沙河自发小麦粉(塑包)”进出库数据吻合的事实;
7.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吴江杰询问调查时,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1.8元、违法所得21.8元的事实;
8.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无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的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