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明三品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志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CH9T0H1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街道市南路69号17.18号商住楼1层2号[油榨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南烟处﹝2026﹞第035号
2026年03月23日14时21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有一男子在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0号2栋302号存放大量涉嫌违法卷烟,请相关部门查处。经核实举报情况并请示领导批准后,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周建国、郑红阳立即联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沙冲路派出所民警2026年03月23日17时19分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举报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0号2栋302号库房实施检查。经查,当事人蔡志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520102112237,持证人为蔡志斌,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4日。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沙冲路派出所民警在进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0号2栋302号后,在该库房内的地上及纸箱中发现一批涉嫌违法卷烟,在该批卷烟上未发现有与蔡志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相对应的激光喷码。持证人蔡志斌在案发现场,其不能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票据。当事人蔡志斌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经清点,该批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为:贵烟(金百合)、贵烟(萃)等合计13个品种,共计352条卷烟。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本局领导批准后,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封装。经查,该批卷烟是蔡志斌在发烟的微信群里通过添加对方好友下单订购,对方收到订单后叫小哥骑摩托车将卷烟送到蔡志斌指定的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0号小区门口交货,收到烟后蔡志再用拖车将卷烟拖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0号小区2栋302室存放。完成交易后蔡志斌就退出了该微信群并将对方微信删除了。所购进的涉案卷烟是准备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街道市南路69号17.18号商住楼1层2号店铺内进行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未发现有违法所得。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贵州省专卖监管子系统,持证人蔡志斌一年内未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蔡志斌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本局依法进行核价,核定价值为203700.00元。本局认定蔡志斌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专卖品的购进金额为2037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蔡志斌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拾万零叁仟柒佰元整(203700.00元)的百分之九处罚款壹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8333.00元)。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 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13个品牌349.2条发还当事人。抽样送检共损耗2.8条真品卷烟,折合人民币1344.10元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18333.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