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康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3065539613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三团团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3
(2023)苏0118民初44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孙**,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吴**,张**,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陈**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0
(2023)苏0118民初44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孙**,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张**,陈**,吴**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3
2022-12-01
(2022)苏0118民初39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陈**,孙**,王**,张**,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8
(2021)苏0118民初34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陈**,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5
2021-11-05
(2021)苏0118民初34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6
2021-11-05
(2021)苏0118民初34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贵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孙**,陈**,张**,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7
2020-06-01
(2020)京03民终8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陈**,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5-19
(2020)兵0202民初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9
2020-02-07
(2020)京03民终8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2-07
(2020)京03民终8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陈**,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2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3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4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5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6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7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8
2016-11-16
(2016)兵0202民初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15
2023-10-20
(2023)兵0202民初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15
2023-11-30
(2023)兵0202民初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2-15
2023-12-06
(2023)兵0202民初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2-14
2023-10-08
(2023)兵0202财保48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门关分公司、新疆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1981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3-12-14
2023-11-08
(2023)兵0202财保54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96959.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3-12-14
2023-11-09
(2023)兵0202财保57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1352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3-12-14
2023-11-09
(2023)兵0202财保56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1482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3-12-14
2023-11-10
(2023)兵0202财保58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33892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3-12-14
2023-11-15
(2023)兵0202财保59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与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2615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3-12-14
2023-11-09
(2023)兵0202财保55号
财产保全
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德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1064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二师交执运罚﹝2024﹞3001号
2024年7月4日11时26分,第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人员刘晓民、姜有勇巡查至33团9连S71线k56+943m处,发现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所雇佣驾驶员徐复鑫驾驶贵A76540中型罐式货车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行为,执法人员刘晓民、姜有勇向驾驶员徐复鑫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经调查发现驾驶员徐复鑫无法提供贵A76540中型罐式货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该公司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该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拍取现场照片;2024年7月4日向驾驶员徐复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7月8日,对该公司经理陈长生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该公司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情况下,仍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记录等予以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项,违法程度较重情形的规定,据欸的那个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交通运输局
2024-07-10
2
新兵二师交执﹝2023﹞3005号
第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于2023年7月17日16时30分,在G218K936处依法检查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发现巴州京宇建材有限公司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000.00元
第二师交通运输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