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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溪南镇庆银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庆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81MA3517KB9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漳平市溪南镇溪南村南洲北路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3
(2024)闽0881民初2908号
合同纠纷
漳平市溪南镇庆银果蔬店
朱**,易**
漳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管溪处〔2025〕7号
2025年6月4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溪南村南洲北路2-3号漳平市溪南镇庆银果蔬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店内冷柜内有1包“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从龙岩市新罗区云有道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1件(1件内有8包)在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23.125元/包,销售价格为25元/包。2025年6月4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的1包“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外包装主要内容: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3118100200、生产者:浙江久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龙泉市大沙湾头农产品加工园8号地块。根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在食品保质期内销售了上述批次“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7包,剩余1包“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超过保质期未售出。故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1包,货值金额为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相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证据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4:上述批次“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的购进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第5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处罚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第5项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1包“久益世家”黄金猪排(100g×10片)。
-
-元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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