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相伶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070307315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兴隆村12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8
(2023)渝民申3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梁平区德来商贸工作室,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
2023-05-17
(2023)渝02民终1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区德来商贸工作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11
(2023)渝0155行初10号
工伤保险资格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03-31
(2022)渝0155民初4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梁平区德来商贸工作室,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5
2023-01-16
(2022)渝0155民初4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德莱商贸工作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6
2022-10-12
(2022)渝0155民初4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7
2022-09-27
(2022)渝0155民初4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大表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8
2022-05-26
(2022)渝0115民初3018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重庆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赖**,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9
2022-04-28
(2022)渝0155民初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佰鋆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赖*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27
(2021)渝0116民初22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新精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9
2023-05-04
(2023)渝0155行初10号
行政确认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1-12-30
2021-12-23
(2021)渝0116民初22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新精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5号
2023年7月15日,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兴隆村12组的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室一处电器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随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梁消限字〔2024〕第 LP0174号),责令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4年8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8月7日,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室电器线路进行复查,发现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化验室一处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复查不合格。
重庆甄萌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化验室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8-30
2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10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6月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9月24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50022838385,有效期至2026年4月21日),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兴隆村12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5年从诸城市中元机械有限公司购进1台杀菌锅,购进后用于对食品进行杀菌作业,该杀菌锅的铭牌显示:产品编号R2015-036,压力容器类别I,制造日期2015年04月23日,设计压力0.35MPa,耐压试验压力0.44MPa,最高允许压力工作0.3MPa,设计温度147℃,容器净重1140kg,容积4.47m,工作介质水、蒸汽,产品标准GB150-2011,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214-2015,设备代码21003721420150035等信息,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规定,该杀菌锅属于特种设备。上述杀菌锅因出厂资料遗失,从2021年开始就没有进行定期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4年1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杀菌锅(产品编号R2015-036)正处于使用状态,正在对甄萌手磨豆干进行消毒作业,压力表显示的压力是0.175MPa,仪表盘显示有温度(度):测量117.1、设定118、压力(Par):测量1.75、设定1.80等信息;本局现场调取并录制了杀菌车间2023年12月26日09时13分36秒至2023年12月26日09时17分59秒、2024年1月22日10时09分41秒至2024年1月22日10时12分34秒、2024年1月28日15时39分24秒至2024年1月28日15时42分29秒的监控记录,上述3段监控记录均显示上述杀菌锅对食品进行了杀菌作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杀菌锅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本局当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梁市监责改[双桂2024]0128-01号)和《市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梁平)市监管特令[2024]第SG0128-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杀菌锅(产品编号R2015-036),并对上述正在使用的未经检验的杀菌锅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与褚城市金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日的小闲妹狼牙土豆28箱(每箱360袋)和甄萌狼牙土豆522kg;2、罚款6.6万元。
96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3
梁平三所税罚﹝2023﹞12号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丢失报税盘(税控盘)税控设备编号538902179075
罚款50元
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