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堤鸳鸯金楼珠宝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承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9UM3D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堤宏伟南路电影公司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当事人系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商,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授权当事人在授权特许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洪湖新堤梦金园内,依法依约使用“梦金园”商标开展“梦金园”品牌的经营活动,授权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6日,当事人因亲戚委托,从武汉市江汉区银宝行饰品店代购银饰品一批:车花银碗108.9克1个、车花银碗140.15克1个、瓢羹19克1把、瓢羹20.2克1把、银杯2个。该饰品店并非梦金园品牌方或其授权的正规渠道,其后,亲戚选取了车花银碗140.15克1个、瓢羹19克1把、瓢羹20.2克1把、银杯2个。当事人遂将108.9克的涉案银碗以木盒包裹存放于店内,一直未做退货处理,亦未悬挂标签对外销售。2021年5月9日,当事人因店铺搬迁规范管理,便使用梦金园品牌方提供的空白标签悬挂于涉案银碗上,进行银碗建档入库。2025年底当事人为统计商品数量以及盘存,便在该梦金园标签上填写了银碗基本信息(足银银碗、银含量999‰、¥:6534元/件、重量108.9克)后一直存放于木盒内,未对外公开展示。该涉案银碗印记仅标注“足银999”,未标注厂家代号或其他能够识别生产厂家的信息。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员范某某于2024年6月入职,知晓店内专柜内木盒中存放有一只银碗,但当事人未向其告知该银碗的真实进货来源及悬挂标签的实际原因,营业员范某某不知涉案银碗非梦金园品牌商品。2026年4月18日,应消费者需求,营业员范某某便从木盒中取出涉案银碗,并按照涉案银碗所悬挂的梦金园标签信息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介绍,营业员范某某称该银碗为梦金园足银银碗。在确认销售价格时,营业员范某某向当事人负责人周某某进行了请示。当事人最终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银碗销售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开具了加盖“洪湖市新堤梦金园旗舰店质保单专用章”的梦金园专用质保单。
现已查明,涉案银碗销售价为4000元,购进价为564.1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银碗已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237.6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98.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98.28元。
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