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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经济开发区万嘉好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万伟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02MACX1UGH7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8号紫湖文苑5幢101室由南向北第一间(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亭市监处罚〔2025〕000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在盐城市新东味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案涉海天牌老抽酱油(350ml/袋),购进价格为1.64元/袋,购进数量为3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为2.5元/袋。2024年11月7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上述同一批次的已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老抽酱油(350ml/袋)1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本案货值金额按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老抽酱油(350ml/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计算为2.5元。 2025年3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5〕000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2.5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没收违法所得2.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元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2
亭市监处罚〔2024〕00111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富民市场的盐城市亭湖区环科城林玉翠蔬菜批发门市购进本地山药3公斤,购进单价7.6元/公斤。2024年5月29日,本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所购进的本地山药除用于抽检2.806公斤外,剩余的本地山药因当事人做促销,以5.98元/公斤价格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销售收入按销售单价计算为17.94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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