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文龙街道东方旭养生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5UNYC67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2号附73、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05号
当事人系2017年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NYC673,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2号附73、74号从事足浴、住宿服务。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2号附73、74号的綦江区文龙街道东方旭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前台公示有《项目价目表》,其中有小吃免费描述,前台左侧悬挂有《价目表》,其中有茶类、饮料类、小吃类价格明细,经营场所内设置有食堂,冰柜内放有汤圆等食材,仓库内有鸡蛋等食材,提供有面条、荷包蛋、汤圆等餐饮服务,美团店铺主页链接中的图文详情内容有免费小吃(小面、饺子、汤圆)表述,但当事人营业执照无餐饮服务经营范围,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开业前期,于前台左侧悬挂了《价目表》,其中明确标注了茶类、饮料类、小吃类的收费标准,后因消费者对附加消费抵触,同时经市场调研发现同行普遍采用餐食免费服务模式,开业后重新修订《项目价目表》,将餐食调整为免费提供,描述为小吃免费,并将《项目价目表》公示在前台。因当事人提供餐食未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也无法计算提供餐食的时间及数量,故该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也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9000元。
9000.00元
-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