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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瑞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667206285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卫东区东环路北段路西(原锅厂院内新东方公司办公楼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9
2021-12-07
(2021)豫0403民初24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23.4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12
2019-04-23
(2019)豫0403民初2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湛市监处罚〔2025〕64号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市新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东方星河湾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过程中收取转供水费、电费存在以下行为: 一、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当事人向东方星河湾小区商铺转供电762661.4千瓦时,应收单价0.743元/千瓦时至0.776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每千瓦时中含0.6元基础电费、0.4元服务费)。应收金额574450.355元,实收金额762661.4元,转供电费共计超收188211.05元。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当事人向东方星河湾小区商铺转供水14283立方米,应收4.7元/立方米,实收5.35元/立方米,应收金额67130.1元,实收金额76440元,共计超收转供水费9309.9元。当事人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向东方星河湾小区商铺转供水、转供电过程中向商户多收价款共计:197520.95元。 当事人不执行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平发改审服〔2016〕65号、平发改房价〔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向商户多收取水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责退〔2025〕700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2025年8月28日,我局就退款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已退还30126.43元,剩余167400.52元尚未退还。 二、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收取的电费、水费价格进行明码标价。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后,当事人已按规定调整电费、水费价格,并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7400.52元; 2、罚款80000元。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81000.00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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