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明腾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777222155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229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7
(2025)闽0304民初9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兴医药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7
(2025)浙0302民初23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爱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5
(2025)浙1002民初12465号
广告合同纠纷
浙江金钥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0
(2025)浙1002民初116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台州广大物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10-09
(2025)浙1002民初84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星辉股份经济合作社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9
(2025)浙1002民初67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朱**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4
(2025)粤03民终2580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6-06
(2025)粤0304民初327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0
(2025)粤0391民初4731号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24
(2023)浙1002民诉前调732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吴**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9
(2025)闽0304民初9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兴医药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7
(2025)苏0111民初8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德健康医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3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兴医药有限公司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9
2017-10-18
(2017)京0105民初73644号
肖像权纠纷
姚*与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20
2016-12-26
(2016)浙1002民初7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鄢*、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040.95元
民事案件
3
2017-02-15
2017-02-15
(2017)浙10民终1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0-07-22
2010-07-22
(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温**金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36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换药室柜子里发现11瓶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产品批号:23***2A),并且与其它合格药品共同混放。<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2022年12月因使用劣药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注射剂药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时间较短,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1瓶;2.处罚款1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2022年12月因使用劣药被本局给予行政处罚,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注射剂药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时间较短,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1瓶;2.处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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