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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甜小绅水果超市分路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赞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EWX837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陆城城乡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3〕2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个人投资人民币30万元,在宜都市陆城城乡路6号从事新鲜水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2月20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超过保质期及伪造生产日期的产品:1、烘焙老虎牌肉松麻花,产品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企业:浙江省宁海县王江囡旺红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13桶,净含量:300克/桶,库存10桶,购进价格8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保质期:180天(常温阴凉保存),限售期限2022年5月7日。 该商品到期后销售3桶,获销货款44.25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1月7日; 2、台湾烧仙草,产品执行标准:GB/T19883,生产企业:福建省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5盒,净含量:310克 /盒,库存2盒,购进价格8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3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0日。该商品到期后销售3盒,获销货款34.80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8月20日;3、富尚禾牌香辣手撕鱼,产品执行标准:GB10136,生产企业:湖南省润之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购进4瓶,净含量:280克/瓶,库存4瓶,购进价格14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8日,保质期:6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7日,该商品到期后未销售,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2月28日;4、富尚禾牌香辣小公鱼,产品执行标准:GB10136,生产企业:湖南省润之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净含量:280克/瓶,共购进5瓶,净含量:280克/瓶,库存3瓶,购进价格14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8日,保质期:6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7日。该商品到期后销售2瓶,获销货款40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2月28日。上述食品系2022年1月12日购进,合计货值金额375.05元,共获销货款119.05元。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个人投资人民币30万元,在宜都市陆城城乡路6号从事新鲜水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2月20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超过保质期及伪造生产日期的产品:1、烘焙老虎牌肉松麻花,产品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企业:浙江省宁海县王江囡旺红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13桶,净含量:300克/桶,库存10桶,购进价格8元/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保质期:180天(常温阴凉保存),限售期限2022年5月7日。 该商品到期后销售3桶,获销货款44.25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1月7日; 2、台湾烧仙草,产品执行标准:GB/T19883,生产企业:福建省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5盒,净含量:310克 /盒,库存2盒,购进价格8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3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0日。该商品到期后销售3盒,获销货款34.80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8月20日;3、富尚禾牌香辣手撕鱼,产品执行标准:GB10136,生产企业:湖南省润之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购进4瓶,净含量:280克/瓶,库存4瓶,购进价格14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8日,保质期:6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7日,该商品到期后未销售,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2月28日;4、富尚禾牌香辣小公鱼,产品执行标准:GB10136,生产企业:湖南省润之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净含量:280克/瓶,共购进5瓶,净含量:280克/瓶,库存3瓶,购进价格14元/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8日,保质期:6个月,限售期限2022年6月27日。该商品到期后销售2瓶,获销货款40元,且于2023年2月12日将生产日期伪造为2022年12月28日。上述食品系2022年1月12日购进,合计货值金额375.05元,共获销货款119.05元。综上,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涉案货值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1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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