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小文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CMHA8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阳区建龙第一城北区42栋105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4
(2021)吉0112民初1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
x**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
2021-08-30
(2021)吉0112民初2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
林**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31
2021-10-29
(2021)吉0112民初2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01
2021-09-30
(2021)吉0112民初2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8
2021-09-22
(2021)吉0112民初1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1
2018-07-19
(2018)吉0881民初125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朱*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2
2018-11-14
(2018)吉08民终1197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朱*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16
2017-12-26
(2017)吉0881执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洮南市金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勇、叶青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2-20
2017-02-20
(2017)吉0881民初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64号
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当事人在农博会上从相关销售人员手中购进“爱立发 筷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各1件(每件分别为12瓶、15瓶),进货价格分别为:85元瓶、52元/瓶,销售价格分别为:100元/瓶、60元/瓶,抽样基数分别为:12瓶、15瓶。经询问当事人,除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购买两款商品(2瓶“爱立发筷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4瓶“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外,剩余的两款商品(10瓶“爱立发 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1 瓶“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均免费送出。故货值金额分别为:1200元、900元,违法所得分别为:30元、32元。货值金额总计为:2100元,违法所得总计为:62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免费赠送的相关凭证,也未能提供产品销售记录,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两款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8日再次前往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已不再销售抽检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业标注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5年4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经营2款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和2025年6月10日接到《检验报告》(N0:FZQH250416、NO:FZQH250417),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9日和6月16日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两抽检批次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同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商家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当事人在农博会上从相关销售人员手中购进“爱立发 筷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各1件(每件分别为12瓶、15瓶),进货价格为:85元瓶、52元/瓶,销售价格为:100元/瓶、60元/瓶,抽样基数为:12瓶、15瓶。经询问当事人,除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购买两款商外,剩余的两款商品均免费送出。故货值金额为:1200元、9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32元。货值金额总计:2100元,违法所得总计:62元。双阳区中旺种子商店经营不符合农业标准的“爱立发 筷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业标准“爱立发 筷收宝”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和“裕盛捷”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货值金额总计为1800.00元,属于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情况。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7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及处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2、罚款10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112.00元
105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