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刚彦 | 注册资本:6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552413647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尊镇园艺场社区化工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2025)新2923民初742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斯地克·巴依孜
库车市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轮台县年年丰农资店
库车市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轮台县年年丰农资店
库车市人民法院
4
2025-05-21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轮台县年年丰农资店
库车市人民法院
5
2025-05-14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轮台县年年丰农资店
库车市人民法院
6
2024-12-3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疆振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海炭素有限公司
平阴县人民法院
7
2024-10-2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疆振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海炭素有限公司
平阴县人民法院
8
2021-11-12
(2021)新2923民初154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9
2021-11-12
(2021)新2923民初154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库车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4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
裁判文书
库车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新2923民初286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车市人民法院
3
2024-10-11
(2024)新2823民初98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天洲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尉犁县人民法院
4
2021-12-22
(2021)新2923民初154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
裁判文书
库车市人民法院
5
2021-08-26
(2021)新2923民初154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
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车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1
2021-11-18
(2021)新2923民初154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6-16
2021-05-26
(2021)新2923民初14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3
2020-12-23
(2020)新2923民初223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南京鑫沙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4
2019-08-20
(2019)苏0402民初3602号之一
定作合同纠纷
3602常州市统一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4-28
2015-04-28
(2015)库民初字第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物泰炭素有限公司与新疆军科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9477.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4)37号
2020年,你公司收到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易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为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1598913.10元,税额143902.30元,价税合计1742815.32元。上述28份发票你公司已全部做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和成本核算处理,经国家税务总局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询问公司常务经理-崔军彦,2020年,你公司因业务生产需要,与新疆德润、深圳市运道平台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运输业务发生时,通过深圳市运道网络平台上传货运信息后经过双方审核、打款新疆德润公司代付司机运费、扣除不超过运费6.8%-7.3%的服务费后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运输业务真实存在,日常业务由自己联系社会车辆完成。2020年~2021年期间,支付德润公司运输费174.28万元,由于新疆德润网络平台发生异常暂停使用,无法全额开具发票,于是新疆德润将剩下业务转由新疆易捷通物流公司办理(两公司为同一法人经营),同时又取得新疆易捷通物流开具的10份发票。通过对你公司对公银行账号2020-2021年度银行流水、华夏银行向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运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下简称平台)资金往来打款记录、资金查控平台对公司风险推送疑点人等资金往来明细的查询,暂未发现资金回流等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违反网络货运平台操作程序,违规取得新疆德润、新疆易捷通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公司情况说明;购销业务合同、运输业务过磅单、运输业务结算汇总表等资料复印件,共同证实公司真实生产业务发生,有实际运输业务需求; 证据二:运输框架协议、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公司常务经理-崔严军询问笔录2份;公司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华夏银行)资金支付明细;共同证实公司与新疆德润、深圳市运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华夏银行向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司机运输费后,取得新疆德润和新疆易捷通物流运费发票的事实经过; 证据三:公司2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