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万华新型保温材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继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787644271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重庆路以西,辽宁路以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万华新型保温材料厂
闫*
伊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7
(2025)新4002民初3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万华新型保温材料厂
闫*
裁判文书
伊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05-13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万华新型保温材料厂
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市监处罚〔2025〕140号
经查明,2025年5月初,一顾客电联当事人进行定购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称是自家房屋屋顶隔热用,生产造价(含原材料)约220元/每立方,共定做生产了40.819方,按照240元/每立方的价格销售,上述产品货值9796.56元,获利816.38元。2025年8月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抽检,并由该检测机构出具NO:(2025)伊检测院JC字0399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压缩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依据《2025年伊犁州新型强体材料(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16.38元。二、罚款12735.528元。
12735.53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