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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公农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素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XADG6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永吉街6-5-9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经营店铺“山林百草(SHANLINBAICAO)京东自营旗舰店”,在店铺中销售涉案产品“玉米须”。当事人在京东店铺产品宣传链接中标注“贮存条件:开封后需尽快食用、气味清新,放心饮用”等语句证明该产品为可食用农产品。2025年1月2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1袋涉案产品“玉米须”进行开封检查,发现产品内有一片霉变玉米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购进“玉米须250g”75袋,销售了58袋,剩余库存17袋。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申请将剩余17包库存由京东仓库原样寄回,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剩余17包库存全部开封检查,未发现霉变现象。涉案产品“玉米须”进价为5.838元/袋,售价为32.01元/袋,共两袋霉变玉米须,其中销售给案件举报人1袋,现场检查发现1袋。货值金额64.02元,违法所得32.01元。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经营店铺“山林百草(SHANLINBAICAO)京东自营旗舰店”,在店铺中销售涉案产品“玉米须”。当事人在京东店铺产品宣传链接中标注“贮存条件:开封后需尽快食用、气味清新,放心饮用”等语句证明该产品为可食用农产品。2025年1月2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1袋涉案产品“玉米须”进行开封检查,发现产品内有一片霉变玉米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购进“玉米须250g”75袋,销售了58袋,剩余库存17袋。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申请将剩余17包库存由京东仓库原样寄回,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剩余17包库存全部开封检查,未发现霉变现象。涉案产品“玉米须”进价为5.838元/袋,售价为32.01元/袋,共两袋霉变玉米须,其中销售给案件举报人1袋,现场检查发现1袋。货值金额64.02元,违法所得32.0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霉变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减轻处罚。 建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霉变玉米须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1元; (三)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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