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洪昌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东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7KQ05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宁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47号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宁安市洪昌酒厂按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对该厂成品库内所有品种白酒进行检查,发现成品库内白酒包装标签均标注了“固态法白酒”。
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此案已于2025年8月4日经法定程序立案。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洪昌酒厂经营者孙东晖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孙东晖身份证复印件、宁安市洪昌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宁安市洪昌酒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一份。
当事人孙东晖表示该厂生产的白酒自2022年酒类新规出台后陆续印制新包装标签,标签上都带有固态法白酒字样,该厂现在库房内的白酒包装标签都有“固态法白酒”字样。在2023年初之前市场上有少量我厂生产的白酒未标注“固态法白酒”字样,2023年年初该厂给销售商发去了固态法白酒”字样的贴纸,要求销售商自行粘贴。事人孙东晖表示销售未印有共销售1瓶,售价10元。以上情况属实。
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共销售未标注“固态法白酒”字样的白酒1瓶,售价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宁安市洪昌酒厂生产白酒现场情况。
2.宁安市洪昌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3.讯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未标注“固态法白酒”字样白酒的相关情况。
4.法定代表人孙东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5.洪昌笨烧牌白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产品实际检验标准为10781.2,及产品检验结论合格。《白酒质量要求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GB/T10781.2-2022》6.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对当事人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意见:1.减轻处罚依法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元(¥6.00)。
综上,对当事人涉嫌营养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陆(¥6),共计贰仟零陆元(¥2006)。
2000.00元
-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