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县念佳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雪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2MAC0GBWXX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办事处商业步行街10栋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5]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7月2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办事处商业步行街10栋1号门面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蜜橘(购进日期:2024-10-12,样品数量:4.86kg,备样数量:2.3kg)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从玉屏县康华水果市场进购的,进购了15kg,进购价是5元/kg,销售价是8元/kg,销售了10kg,剩余的5kg因为天气原因坏掉了,已全部处理。因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购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并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进货的来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20元(8元/kg×15kg=120元)。因当事人将蜜橘销售出去,应当认定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0元(8元/kg×10kg=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且上述蜜橘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蜜橘的进购数量、进购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No:XBJ24520622373330122)和检验报告(NO:SYA24100989)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蜜橘进行监督抽检并且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认可调查属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