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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爱之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雅云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2GFP7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仙北工业园汉江广场步行街C幢C120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70号
经查,2017年12月25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350961),从事食品等销售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下列过期商品:4瓶金龙泉绿茶中式精酿啤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1L,标价为18元/瓶。上述商品截至检查时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向举报人销售了1瓶金龙泉绿茶中式精酿啤酒,售价为1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货物的来源,无法提供详细进销货时间、数量。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元,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2元。 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瓶金龙泉绿茶中式精酿啤酒开盖后泼掉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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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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