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辽县建安镇强升农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强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2MA15YT1X4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建安小街(粮库东1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4】28号
该抽检批次“煜迈”脲醛释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辽宁煜泰肥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0吨,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7日,通过物流方式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地点,运费为85.00元/吨,由当事人同物流车辆现金结算。购进价格为3090.00元/吨,销售价格3375.00元/吨(135.00元/袋),货值金额3375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扣除运费85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掺混肥料共获利2000.00元。
东辽县建安镇强升农资经销处经销的“煜迈”脲醛释复合肥料(26-10-12含氯(低氯)40kg/袋)经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8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 罚没合计:20000.00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