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九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鸿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BMC4QL0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翠岩路137号伯爵山庄第1栋商业用房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湾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实,南昌九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售卖[普正]人参天麻药酒 、仁和黄芪精、复合维生素B片三种商品属OTC非处方药。[普正]人参天麻药酒广告详情页含有“不仅配制方便、药性稳定、安全有效”“肩周炎、中风后遗症、风湿骨病”等广告用词,面若桃花”“你有多久没有睡个好觉了”等广告内容。复合维生素B片广告详情页含有“吃多怕太瘦”“脂肪代谢慢 脂肪堆积肚子肥大”“她们都瘦了 你还要等”等描述及图片展示。以上三种商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广告内容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发布广告内容与产品原送审的广审图片不一致,新发布广告均未重新进行广告审查。 当事人通过微信委托个人(微信名:永玥设计)进行广告设计、制作,并通过京东平台九滋堂南昌大药房旗舰店发布,[普正]人参天麻药酒广告费用200元、仁和黄芪精广告费15元、复合维生素B片广告费用200元,广告费用总计415元,通过转账微信支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之规定,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报告3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洪湾市监立案通〔2026〕14号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依法立案调查并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等情况。 4.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张寒飞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 5.现场检查笔录壹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九滋堂南昌大药房旗舰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制作广告的费用。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经主动消除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当事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叁拾元整(830元),上缴国库。
830.00元
湾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