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北湾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方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5MA60Q8554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湾路428号1单元-2楼门市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4〕253号
; ; ;;注册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1998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2004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注册商标系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679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注册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6794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五粮液;注册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87830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235608554,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方标,登记经营场所为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湾路428号1单元-2楼门市5,经营范围为烟草制品、食品零售等,经营面积30余平方米。实际经营范围与登记经营范围相同。; ;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会同商标权利人的专业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以下待售的瓶装白酒:1.国窖1573白酒2瓶,规格500瓶,标注生产厂家为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标注销售价1399元瓶,防伪编码分别是40642449666021、44416156555268;2.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瓶,规格500瓶,标注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52%,标注销售价1499元瓶,防伪编码分别是065348862903.957668663547(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317);062781201738.937229663547(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227);062781250639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1.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5瓶;; ;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