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郭河李健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M6DQ7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郭河镇郭河集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25号
经查,2025年2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无法提供“华西牌”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未如实登记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原材料购进情况,未如实登记也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工作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5】12-10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5】12-10,责令其限期予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持证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未在生产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公示牌,未登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及使用情况,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供货者资质证明及合格检验报告;2、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产品的进销售台账,也无法提供原材料供货者资质证明。截至目前,当事人共购进高粱15包,120斤/包,共1800斤;购进酒曲5包,5kg/包,共25kg。还剩余高粱5包,酒曲3包未使用,共酿制约500斤成品白酒。...[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