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牛武晓森便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福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8MA6YMAEEX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牛武镇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县局市监处罚〔2023〕55号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人称于2023年9月21日在富县牛武晓森便民超市购买了1瓶“雪碧汽水”,投诉人发现该“雪碧汽水”已过期。富县牛武晓森便民超市在得知过期后,立即对货架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发现存有该批次6瓶“雪碧汽水”。经过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三样复印件。当事人称该商品在2022年2月26日进购的,总共进购12瓶。每瓶进购价为2.10元,售价3元,在这批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总共销售出1瓶。我局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3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减轻情形第一项,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罚款2000元;2.没收6瓶过期雪碧汽水。
2000.00元
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