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亿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赞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AM0GA29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岜沙村广场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3]167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索取“麟牛”悬吊式E27灯头、“创涛”86型平装式螺口灯座、“上海酷雅”插壁式开关灯座、“丰华电器”五孔插座4种电器附件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未保存进货单据,也未建立并登记电器附件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上述4种电器附件产品是2021年10月从湖南省邵东市进货购进的,分别为:1、“麟牛”悬吊式E27灯头,共购进20个,进价:0.6元/个,售价:1.5元/个,至案发时未有销售;2、“创涛”86型平装式螺口灯座,共购进10个,进价为1.5元/个,售价4元/个,至案发时未有销售;3、“上海酷雅”插壁式开关灯座,共购进10个,进价为0.6元/个,售价为1.5元/个,至案发时未有销售;4、“丰华电器”五孔插座,共购进10个,进价为1.5元/个,售价为4元/个,至案发时销售出去1个。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1、“麟牛”悬吊式E27灯头:20个×1.5元/个=30元;2、“创涛”86型平装式螺口灯座:10个×4元/个=40元;3、“上海酷雅”插壁式开关灯座:10个×1.5元/个=15元;4、“丰华电器”五孔插座:10个×4元/个=40元。以上合计本案货值金额为125元。
违法所得按照销售单位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单位进货成本)计算,为:1、“丰华电器”五孔插座:1个×(4元/个-1.5元/个)=2.5元。以上合计本案违法所得为2.5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9月04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从江县亿客隆超市经营者提供不出上述4种电器附件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监强制〔2023〕134号)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不能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电器附件产品实施扣押以及扣押的电器附件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型号)。
证据三:2023年09月26日询问从江县亿客隆超市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从江县亿客隆超市经营者提供不出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电器附件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进货数量、进价、销售价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从江县亿客隆超市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从江县亿客隆超市经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03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75.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2
从市监处[2023]2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6斤、9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01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丰福”星福堡蛋糕(散装称重)3.6斤;生产日期为2020年09月06日,保质期为24个月的“海天”金标蚝油(净含量265g)5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苗厨娘”烧烤油(净含量220ml)4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当事人从从江的江燕干蔬批发部和欣欣批发部购进,具体购进时间当事人已不清楚,购进价格分别为6.8元/斤、4.5元/瓶、7元/瓶,销售价格分别为7.5元/斤、5元/瓶、8元/瓶。至案发之日时,已分别超过保质期6天、184天、65天。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提供不出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尚未销售的证据材料。本案货值金额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乘以销售价格的总和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6斤×7.5元)+(5瓶×5元)+(4瓶×8元)=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监强制〔2023〕20号)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以及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3、2023年3月14日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来源、进价、销价、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时间、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
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