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健一生七眼桥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小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C0AN41X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汤官村汤官组53号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2023﹞075号
经查:当事人安顺市七眼桥健一生大药房于2022年09月20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09月2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等。2023年06月22日安顺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药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培彤”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莲花”牌连花清瘟胶囊两种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案发时当事人药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培彤”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共10盒,零售价16.8元/盒,货值金额168元;“莲花”牌连花清瘟胶囊共4盒,零售价14.5元/盒,货值金额56元。上述两种药品至案发时均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及其进销情况的事实。 3.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药品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进销货明细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