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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药妆自然美化妆精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P007F7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地矿小区10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62号
经查,当事人在东河区二里半地矿小区10号底店从事洗化日用品零售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从长安雅邦化妆品商行购进了12盒雅邦玫瑰之恋炫彩四色眼影,购进价7元/盒,销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84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复印件。该涉案产品保存不当,从而导致标签标明的“净含量”内容不完整、部分印字脱落,该标签瑕疵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本局认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8-19
2
包东市监处罚〔2024〕327号
经查,当事人在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地矿小区10号底店从事化妆品、日用品、洗涤用品的零售活动,2019年11月1日从石家庄市长安区永兴化妆品批发部购进“美莉黛妃(TM)”黄金钻石奢养保湿精华霜24件(96个/件),当事人提供了该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货架上摆放的一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批号和使用期限不清晰难以辨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予以改正。
罚款1400元
14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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