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兵1101民初1131号)涤除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0R8X1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高新区(新市区)104团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三期(B区)55号楼1-1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2023)新0106民初6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2-10-09
(2022)新2222民初418号
合同纠纷
巴里坤威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李**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2
(2022)兵1101民初5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2
(2022)兵1101民初5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4
(2022)兵1101民初579号
运输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4
(2022)兵1101民初57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李**,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7
2022-07-14
(2022)兵1101民初53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刘*
李**,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8
2022-01-12
(2021)沪7101民初11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贵州钢蜂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刘**,李**,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30
(2024)兵1101民初1131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李**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5
(2024)兵1101民初1131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李**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1
运输合同纠纷
贵州钢蜂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李**,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8
2023-07-06
(2023)新2222执7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巴里坤威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04
2022-10-10
(2022)新2222民初418号
合同纠纷
巴里坤威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3659.4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28
2022-06-23
(2022)新2222财保21号
财产保全
巴里坤威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等非诉保全审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857605.3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2-02-17
2021-08-20
(2021)兵1101财保76号
财产保全
刘**、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7124.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2-01-28
2021-09-08
(2021)沪7101民初112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贵州钢蜂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与李**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543656.25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16
2021-04-02
(2021)兵1101财保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姚**与乌鲁木齐鑫飞鸿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3)48号
1.增值税方面 经查询你单位库存商品明细账,2021年蓄电池期末余额为1,505,859.28元,2022年12月你单位将蓄电池抵债,未申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用于抵债蓄电池应确认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无法取得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505,859.28×(1+4%)=1,566,093.65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566,093.65×13%=203,592.1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251.4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教育费附加6,107.77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4,071.84元。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08921.8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