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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星宇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87451453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6
(2026)闽01民终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11
(2025)闽0181民初9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陈**
福清市人民法院
3
2025-01-20
(2025)渝0103民初13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2-06-16
(2022)渝0107行初200号
行政确认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2-05-27
(2021)沪0120民初18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7
(2021)沪0120民初18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7
2021-10-18
(2021)沪0120民初18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8
2021-05-11
(2021)闽0181民初2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陈**
福清市人民法院
9
2020-12-07
(2020)渝0106民初12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0-11-23
(2020)渝0106民初12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5
(2025)闽0181民初97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3-01
(2021)沪0120民初18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2-05-27
(2021)沪0120民初1870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其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7
2021-05-21
(2021)闽0181民初2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9
2020-12-15
(2020)渝0106民初129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3-17
2015-03-17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利迪现代水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6〕37号
查,当事人于2018年09月114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2025年11月03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加工的产品(香辣味竹笋;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予以抽样检验。2025年12月03日我局收到由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NN20251120513),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于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另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34件均销售给贵港市新晟诚商贸有限公司,售价54元/件,故货值金额1836元,违法所得1836元,未纳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36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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