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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四通发达文具玩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秀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4MA13WHQY6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靖和街(学苑小区32号楼10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珲市监轻罚〔2023〕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沈阳市以0.28元/支购进40盒、每盒12支、共480支长城牌沾顶铅笔,在珲春市四通发达文具玩具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7月2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珲春市四通发达文具玩具店待售的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沾顶铅笔(型号:3599)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标准,依据《吉林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待销售的长城牌沾顶铅笔(型号:3599)22盒共264支,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被抽检的长城牌沾顶铅笔当事人以销售价0.5元/支销售了18盒共216支。货值金额合计:240元,违法所得合计:47.52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铅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0条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铅笔;2、没收违法销售的长城牌沾顶铅笔264支;3、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4、罚款:240元。
240.00元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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