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南供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先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1MA6N9WCCX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向前村委会一社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3﹞53号
当事人销售的2023年1月生产批次的“超冠”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2022年6月1日生产批次的“赛福管”牌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高压喷火枪管)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调压器进货15个,收到检验结果前已全部销售完,后召回9个,获利54元;该批次软管进货50米,收到检验结果时销售了36米,获利259.2元。两种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313.2元,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合计为8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2.罚款1516.8元;3.没收违法所得313.2元。
1516.80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