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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追光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房友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BW1BX28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金越逸墅蓝湾小区99栋114、115、116、11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21日成立,住所原为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广场三期B2栋108号房,2025年3月31日将住所变更至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金越逸墅蓝湾小区99栋114、115、116、117室并从事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等业务。2025年6月26日停止了上述经营业务,共计经营88天。当事人经营镀金、包金饰品的形式为自深圳市龙岗区银百俪珠宝商行购进银饰品,购进后自行送至深圳市坪山区金琪祥珠宝首饰研发中心进行包金或者镀金加工,加工后由深圳市坪山区金琪祥珠宝首饰研发中心进行金、银金属的称重并将上述信息送达至当事人,饰品遂即送至中深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心对饰品的金属纯度及总重进行鉴定,当事人根据上述信息打印成标签粘贴至鉴定证书上。当事人称标签标识不真实的原因是为了达到宣传“金包铜”饰品,将含有“金包铜”字样标识于实际是镀金银饰品等不含有铜的更高价格的商品上充当“金包铜”商品的道具,并将金重、铜重等信息在未进行测量的情况进行标注。由于饰品在购进时已经出具有总重信息的鉴定证书,当事人依据证书上的标签重量进行计算价格,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通过店内的计量电子秤进行称重确认,但上述计量电子秤并未进行计量检定。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计量称向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送检,2025年6月30日检定完毕并出具检定证书(证书编号:925014072),检定结果为合格。 现已查明,上述待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5300.00元。由于上述商品并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区域内使用未检定的电子计量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打印的标签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在产品上标识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对标签不真实的行为立即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否,请批示。
2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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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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