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伊聚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0MABT80C2X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木栏大道人才公寓1楼(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5〕412号
现查明,自2023年4月,黄石市临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将黄石市铁山区木栏大道人才公寓委托给当事人运营管理,双方就此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1日,当事人对园区企业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和水电费。人才公寓租户向当事人交纳水费的方式为:租户先用水用电,再按照实际用水用电数量向当事人交纳水电费用。在黄石市临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确立后,人才公寓水电表的户名未进行变更,因此人才公寓水电费由黄石市临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为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黄石市临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每月向供水部门、供电部门缴纳的水电费包含公司办公用水用电费用、人才公寓租户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用水用电费用。
当事人收取人才公寓租户水费标准为4.3元/吨。当事人按照3.7元/吨的水价标准(基础水价2.3元/吨,污水处理费1.4元/吨)向黄石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水费。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人才公寓租户共用了6657.5吨,差价为0.6元/吨,经核算,当事人多收租户水费3994.5元。当事人收取人才公寓租户电费标准为0.85元/度。由于电价有波动,当事人每月向供电部门交纳的电费数额不同。当事人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标准(含电费和农村电网维护费)为0.69元/度~0.82元/度。由于当事人对人才公寓的租户采取人工抄表的方式计算用电量,每月抄表时间不同,无法计算每个自然月人才公寓住户的实际用电量,因此无法按照每月国网公司电价和实际用电量核算多收电费。采取以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共26个月当事人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缴纳的平均电价0.74元/度作为单价,当事人每度电多收0.11元;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人才公寓租户的总用电量为337707.3度,经核算,当事人多收人才公寓租户电费37147.803元(差价×总用电量)。最终认定当事人多收水费的违法所得为3994.5元,多收电费的违法所得为37147.803元。当事人多收的水电费现已全部退还给租户(部分租户同意将多收的水电费抵扣后期费用,可视为已退)。
现当事人已对人才公寓水电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公示:水费标准为3.7元/吨(基础水费2.3元/吨+污水处理费1.4元/吨),电费将根据每月底供电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实时收取。
另查明,当事人运营管理的人才公寓使用的计量各房间用水量的水表均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2025年7月,当事人对人才公寓使用的上述水表全部进行更换,新水表首检均合格。通过查询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的信息,未见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8200元。
282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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