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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安安文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正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BNBBEU2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橫堤街5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4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与投诉人提供的正品“南孚”聚能环电池比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南孚”、“聚能环”商标,与权利人在“南孚”聚能环电池上使用的“南孚”、“聚能环”商标标识、包装装潢均一致,且同时使用在国际分类9类商品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无法区分真假,从而误认为是正品,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中,违法经营额为18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67之从轻情节处理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处7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480粒,“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240粒;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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