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7E23WPX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街龙门小区天井综合楼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4]4008号
经调查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委托龙沙区云印广告设计工作室为其店铺抖音账号团购活动做广告设计,并在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认证的抖音账号“SEVEN啤酒公社”中发布“男士无限畅饮”“女士无限畅饮”两条团购信息。当事人可以提供龙沙区云印广告设计工作室收取广告设计费用1000元的收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动力火车”系列苏打酒进货票据,可以提供抖音账号团购活动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的“动力火车”进货票据体现的进货数量与销售记录中销售数量基本相符。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涵后,对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抖音团购信息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抖音账号“SEVEN啤酒公社”中发布的“男士无限畅饮”“女士无限畅饮”两条团购活动中,广告宣传图片以“动力火车品牌产品图片”作宣传,在团购详情中也包含动力火车全系饮品字样。现场检查期间,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及仓库未发现“动力火车”品牌产品,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抖音团购信息中“动力火车”品牌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并承认动力火车品牌产品由于补货不及时,店内服务员偶尔会用其他品牌产品代替“动力火车”品牌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存,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中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的经营者陶冶委托负责人齐浩然,于2024年7月26日下午13.4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股6楼办公室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齐龙市监罚告[2024]4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2024年7月22日的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4008号
证明事项:通知当事人接收问询调查
3.2024年7月26日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代的违法事实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质。
5.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6.设计广告费用收据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委托龙沙区云印广告设计工作室发布广告的事实。
7.抖音账号发布广告截图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8.抖音账号实名认证截图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为龙沙区七桃公社西餐厅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的事实。
9.“动力
罚款20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