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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津新区(经开区)刘南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1MAC84G1K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世纪城浩然街13区29-1-03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1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购进该件茅台酒,购进单价8000元/件,总购进价8000元,现金付款;该件茅台酒是当事人回收的,当事人未索要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未索要发票、收据、清单,现当事人已无法联系到销售人员,当事人无法说明该件茅台酒的合法来源。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将该件茅台酒销售给消费者程苏月,销售单价16000元/件,总销售价16000元。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程苏月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并退货退款;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赔偿给消费者程苏月8000元,并与消费者程苏月达成谅解。经鉴定,当事人的该件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6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生产批次为2021-043的贵州茅台酒1件,6瓶/件,瓶码分别为:AC05621、AC05622、AC05623、AC05624、AC05625、AC05626)。 2.罚款32000.00元。
32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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