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众龙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成刚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1419PU7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南三环交汇处陶然公寓151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2025)吉0104民初838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省众龙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稽行处字〔2023〕10号
当事人众龙公司与长春广播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长春广播电视台在其FM90.0频率《老张聊骨病》栏目播放广告。该广告中宣传的“治骨金方”产品实际为“风湿寒通片”药品,为了保密配方的安全性,在广告中以“治骨金方”名称作为宣传。该广告中声称:“只要用上同仁堂治骨金方的患者都知道,只要跟上用上,立马这关节里边都热乎乎…”等内容。该广告播出时间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21日,播出时段为每天6:00-7:00;10:00-11:00;14:00-15:00,该广告费用为2000元。
当事人众龙公司与长春广播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长春广播电视台在其FM90.0频率《老张聊骨病》栏目播放“风湿寒通片”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并利用患者名义做证明。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做出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