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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钵小厨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JPQ0E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南正街48号院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11号
经查,2023年8月12日,当事人从公安县老王杂货店处以36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干辣椒2.5kg,购货金额9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干辣椒投放于经营场所用作加工餐饮食品的调味品。截止本案调查之日,除1.4kg用于抽检外(以成本价收取购样费50元),其余1.1kg上述批次干辣椒已被当事人全部用于餐饮食品加工。 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除硫磺(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允许使用于香辛料及粉(仅限八角、允许最大残留限量为0.15g/kg)外,其它香辛料均不在允许使用范围。经检验,该批次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项目实测值为0.424g/kg,不符合“不得使用”的标准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干辣椒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由于当事人将上述干辣椒用做加工菜品的调味品,其用法和用量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77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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