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良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31061593698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工业园区金山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3
(2022)鲁09民初2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钻舵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洪亮电动车行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北京苏枫电源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扬电动车配件销售部,聊城市东昌府区金源电动车配件销售部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2.处货值金额7344元的一倍罚款7344元。
7344.00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