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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城镇千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转草注册资本: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9MA0HB81N9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平陆县圣人大街西虞城宾馆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陆市监城处罚[2023]169号
经查:当事人平陆县城镇千禧超市位于平陆县圣人大街西虞城宾馆楼下,店内面积约100平方米。因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反映在该店购买到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卡奇”牌板栗粗粮锅巴(麻辣龙虾味)。经对当事人询问及执法人员核对进货票据,“卡奇”牌板栗粗粮锅巴是当事人2022年9月23日从平陆东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以每袋5.8元的价格购进了6袋,以每袋7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调查发现该店日常未建立销货台账记录,也无电脑收银系统,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该款产品2023年6月18日后仅销售了1袋,即被投诉一单,故,违法所得仅以被投诉一单计算,违法货值金额核算为:7元×1=7元,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计1.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付款记录截图及视频(详见U盘)等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的客观依据; 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物品数量、价格;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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