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武张二蒸肉食品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5MACNBCDY3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凤凰大街02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6号
2026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武张二蒸肉食品坊(下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且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责令其限期办理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 2026年4月9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坊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当场采取强制措施暂扣已做好的定襄蒸肉11包,每包售价为10元,涉案价值110元。经询问和检查,该经营者手机及现场未能查询到有效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武张二蒸肉食品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本局责令改正要求办理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其行为属于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之规定,构成食品小经营店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1.罚款:肆佰肆拾元整(440元 ) 2.没收:违法经营的定襄蒸肉11包。
44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